2010年,湖南省桂阳县农民李清以扣押吊牌价每件为2180元的价钱销售假冒“鄂尔多斯”羊毛衫,共计4351件。吊牌价每件为1680元的假冒“鄂尔多斯”羊毛衫17403件,吊牌价每件为968元的假冒“恒源祥”羊毛衫4433件,共计26187件。法院认定为“非法经营数额”共计4300多万元。最终,李清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151万元。
李清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5月20日,内蒙鄂尔多斯中院判定李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99万元。李清和妻子李红英还是无法接受判决结果,已再次提起上诉。
日前这一官司尚未完结,李清再次成为被告——浙江桐乡供货商朱娟玉以李清欠货款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的60多万元货款。
2012年7月10日,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李清的辩护律师王福奎质疑此案原被告买卖全过程均在违法犯罪中完成,但“造假的人逍遥法外,售假的人被绳之以法”,其责任追究不同令人不解。
(《中国青年报》7.16 洪克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