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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2年07月12日 星期四

    财产赠与并非不可撤销

    《 文摘报 》( 2012年07月12日   03 版)

        老张与前妻30年前离婚时,约定该房产归其所有。后他与王女士另组家庭,并有了女儿晓希(化名)。2011年6月,老张家的房屋被拆迁,安置补偿了两套房屋。他与王女士商量后决定,将两套拆迁安置房赠与女儿晓希,并签订了赠与协议,晓希承诺会对老张尽赡养义务。

        签订赠与协议几个月后,王女士就起诉要与老张离婚,而晓希自从拿走30多万拆迁补偿款后就再没露过面。2011年底,老张将女儿起诉至北京海淀法院,要求撤销对女儿两套房屋的赠与。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判决,撤销老张对晓希两套拆迁安置房屋的赠与。   

        此案主审法官说,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后反悔的,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或法定撤销权。但两种撤销权行使的时机有所不同,任意撤销权应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行使,而法定撤销权则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后行使。

        对于金银首饰等动产,当赠与人交付给受赠人时财产权利就已经转移;而对于房屋等不动产,则需要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后才发生所有权转移。

        本案中,赠与的两套房屋尚在建设中,并未交房,也就无从谈起过户给晓希,所以老张对赠与享有任意撤销权。

        (《京华时报》7.7 王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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