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费这一怪胎在国内学术界我行我素,大行其道。大多数人都将问题主因归结为现行的学术评价体制。笔者认为,导致版面费在我国如此猖獗的原因并不全在于我国当前学术评价体制,也在于我国相关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的失位。
其实,有关版面费的问题,我国有关部门是有着清醒认识的,甚至还在出版管理法规与规章中专门就此进行了规定。如2002年施行的《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就明确规定:“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2011年修订后的《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也再次重申了这一规定。
不难看出,对于广为学者们所诟病的版面费,我国立法的立场和态度是明确的,即这是一种为法律所不允许的不正当行为。对于这样一种违法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严厉查处并坚决予以取缔。
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少有部门真正站出来管过。相关主管部门所能做的只不过是在个别刊物大肆敛财被媒体报道,以致引发舆论高度关注的时候,高调责令这些刊物进行整顿或停刊而已,至于办刊收费背后所反映出来的腐败乃至违法,并没有多少相关部门真正关心和过问过,甚至连近年来我国多次进行的、声势浩大的“反小金库运动”,也没有伤到版面费。这种执法的失位或者说是行政不作为,在某种意义上也助长了版面费这股歪风越刮越旺、日渐猖獗泛滥。
(《东方早报》6.28 刘长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