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某法院发布一份调研报告称,导致“离婚不离家”现象出现,主要是三个原因:一是获得房产的一方或拿不出房产一半的资金,或即使拿出了,对方也还是买不起房;二是一方因限购政策无资格买房;三是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欲重归于好,或为了教育子女而同居。
笔者认为,法院调研归结的三个原因,只有第三个比较准确。按照法院调研报告归结的前两个原因,似乎离婚后“失房”的一方,只能买房,否则就只能“离婚不离家”。这显然说不过去,也不合情理。“离婚不离家”20多年前就有,当时,许多夫妻离婚后同样没房子,照样“离家”,他们或搬回父母家,或自己租房住。
多年前,夫妻离婚就意味着反目,现在夫妻和平分手的多了,有些人甚至离婚后还是朋友,其他人也不会把他人的“离婚不离家”当回事。“离婚不离家”的增多,与高房价有一些关系,但主要原因还是人们观念的转变。
(《法制晚报》6.18 王建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