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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2年06月07日 星期四

    饱受争议的“嫖宿幼女罪”

    《 文摘报 》( 2012年06月07日   03 版)

        2009年轰动全国的贵州习水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经媒体曝光后,引发了人们对“嫖宿幼女罪”这一饱受争议罪名的讨论。2011年,陕西略阳县村镇干部轮奸12岁少女最终被以嫖宿幼女定罪。近日,河南永城和浙江永康又接连发生两起类似案件。在连续3年的报告中,这类案件都“榜上有名”。“嫖宿幼女罪”屡遭诟病的另一个原因是,在媒体曝光的“嫖宿幼女”案中,当事者大多是公职人员。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指出,类似的事情仍然在不断发生,“我们明白问题的症结在哪儿,不知道向立法机关呼吁了多少次,但案件总在发生。”

        多年来,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曾多次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的罪名,认为对凡是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应该按照强奸罪依法严惩。

        按照现行《刑法》规定,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的法定从重情节,按照强奸罪定罪量刑,最高刑可至死刑;嫖宿幼女罪法定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般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从法律规定来看,嫖宿幼女的量刑显然比强奸幼女要轻。

        《刑法》之所以把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的从重情节,目的是为了保护幼女的身心健康,因而对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予以严惩。奸淫幼女的行为完全可以包括嫖宿幼女,不能因为犯罪分子支付了金钱就另当别论,但目前《刑法》却规定了两个不同罪名,给此类案件留出了口子。

        佟丽华认为,嫖宿幼女这个罪名存在本身就是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不尊重,予以取消不是复杂的法律问题。

        大多数国家规定,凡是幼女在法定年龄之下,不管有没有钱物交易,不管是否自愿,与幼女有性行为一律界定为强奸,对未成年人进行无条件保护。

        佟丽华说,由于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准不断滑坡,类似的案件会增加,如果法律保护不加强,孩子会受到更严重的伤害。

        (《中国青年报》6.4 王亦君 孙翠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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