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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2年06月05日 星期二

    重拾商法的人合性

    《 文摘报 》( 2012年06月05日   06 版)

        演 讲 人:管晓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演讲题目:商法的变迁及其精神

        演讲地点:华东政法大学

        我们来谈谈商法的人合性。所谓人合性就是人与人合作的程度、关系,这也是由人的社会属性所决定的。

        其一是公司法中的人合性。除了一人公司,公司一般会由多个股东构成。股东为什么可以联合呢?是因为存在共同的目的。公司法是建立在合资合同基础之上,股东要出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出资协议,股份有限公司有发起人协议。对于签署这些协议的股东而言,其目的都是相同的,他们都希望公司能够发展壮大,他们由此得到回报,因为目的一致,所以人合性较强。

        其二是证券法、票据法等其他商事法律的人合性。证券法上,体现在民法的互利互助让位于资本的效率,所以在证券法上无人合性,只有冷冰冰的程序正义。证券法体现的是一种证券交易的效率,它信奉外观法则,而不信奉公平原则。例如,合同法中如果买卖标的错误,则当事人可以依据重大误解条款请求撤销合同,这是民法依据公平原则设置的一个制度;而在证券法上,如果你发现交易证券的代码错误,是不存在撤销问题的,因为依据外观法则,一旦符合形式要件,法律行为就生效。

        我们可以看到,公司法的人合性比较强,而其他商事法则比较弱,人合性让位于资本,让位于交易秩序,因为商人认为时间等于金钱,但是这个命题有时是不成立的。比如我们目前在进行的包括金融改革在内的各种改革,都是希望可以重新捡回人合性,目的就是把消费者和金融机构捆绑为一个利益共同体,实现各方利益的共赢,因此如今的这项改革的主题就是“捡回人合性”。

        (《解放日报》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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