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北京某广告公司按照内部招聘程序,向某高校应届毕业生王某发出了录用通知书,王某便到公司办理了入职手续,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2008年12月26日,公司因受金融危机的影响,王某不幸被列入裁员名单。王某提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向他支付在职期间的双倍工资。但公司认为,录用通知书就是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向王某支付双倍工资。请问,录用通知书是否可以代替劳动合同?
【律师解答】:
在招聘和录用员工的过程中,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起着不同的作用。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想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单方意愿,而劳动合同是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因此,二者不能相互代替。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书,待员工入职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包括录用通知书中与劳动合同有关的部分内容,也可以在协商一致后变更。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使录用通知书失效,也可将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而继续有效,在二者约定不一致时,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作为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依据。
因此,发放录用通知书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本案中的这家企业未按照法律规定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需要向王某支付双倍的工资。
(《工人日报》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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