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20日,罗先生陪伴着胃癌晚期、已处于弥留之际的老父亲,来到公证处,要求进行遗嘱公证。在这份遗嘱中,老父亲声明,在其去世后,其名下的一套位于北京石景山区的房产归罗先生所有,其他人无权处分。当天,公证处的工作人员按照罗先生父亲的意愿,打印了一份遗嘱,在“立遗嘱人”处,由公证人员代签,罗先生的父亲在上面按的手印。为保险起见,罗先生还对整个公证过程进行了全程录音。
然而仅仅4天后,罗先生的父亲就去世了。申请公证人死亡,公证处也因此终止办理了这份遗嘱公证手续,并为罗先生出具了一份“终止办理遗嘱公证通知书”,上面载明“罗某某在公证处审批人批准遗嘱公证之前已死亡,所以公证处终止办理其遗嘱公证”。
拿着这份未完成的遗嘱,罗先生将自己的弟弟妹妹诉至法院,请求按照父亲遗嘱上的意愿分配这套房产。
多年前,因为家庭矛盾,罗先生的弟弟妹妹同父亲断绝了往来,一直以来,都是罗先生和妻子照顾和赡养老父亲。直到被哥哥告到了法院,罗先生的弟弟妹妹才知道父亲已经去世。
为了证明遗嘱的真实性,罗先生向法庭提交了在公证处打印的按有父亲手印的遗嘱、医院的诊断证明、公证过程的录音以及公证处开具的终止公证的通知书等证据。然而,对于大哥的起诉和提交的各项证据,罗先生的弟弟妹妹均表示不认同,二人认为公证遗嘱未成立,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因此要求按照法律规定分配这套房产。
为了这份未完成的遗嘱,罗先生和弟弟妹妹八年内打了两场官司。
近日,北京一中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遗嘱不成立,房产归罗先生,但其需要给弟弟妹妹各3万元补偿款。
(《北京晨报》5.24 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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