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发生的广东佛山女童“小悦悦”事件,受到广泛关注。近日,佛山市南海区检察院对事故肇事司机胡军提起公诉,胡军被控“过失致人死亡罪”。
胡军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无意见,但认为应定交通肇事罪。
目前,此案尚处在法院审理阶段,到底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拟或交通肇事罪,法院最终会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认定。
从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来看,很难简单地说谁重谁轻。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有两档,一般为3至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有三档,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逃逸或其他恶劣情节的,处3至7年有期徒刑;有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处7至15年有期徒刑。从最一般的情节来看,交通肇事罪轻一些;但交通肇事罪中存在逃逸致人死亡情节时,则明显重于过失致人死亡罪。
从报道的情况来看,司机当时对事故的发生毫无觉察,在网上看到案发监控录像才确认自己撞人的事实,被检察机关认可。若定交通肇事罪,因不存在逃逸情节,应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档位适用刑罚,再考虑自首从宽情节。若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接近傍晚,雨天光线昏暗,却未开前照明灯;在人群密集地点行驶时,只注意寻找店铺,不注意观察路况;碰撞物体后又不下车查看,其主观心理应属重大过失,可能会在3至7年的幅度内,再考虑自首情节。因此,本案如用过失致人死亡罪明显要重。
(《新京报》5.27 刘昌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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