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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2年03月15日 星期四

    把律师“拉回”刑事诉讼

    《 文摘报 》( 2012年03月15日   03 版)

        2.5%,这是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慕平在人大北京团审议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时,提供了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比例:一年2万件刑事案件,有律师代理的不到500件,只占2.5%,其中很多还是有关部门指定律师辩护的。

        律师不愿参与刑事案件,是因为执业中的一些不尽人意,让部分人对刑事辩护“望而却步”。

        比如执业权利问题。拿会见权来说,律师法规定,律师可凭律师证会见当事人,但尚未修正正在实施的刑诉法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当事人,需要经过办案机关的批准,于是,“一次次跑看守所,一次次见不到人”的事情,并不鲜见。再比如执业风险问题,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不少律师视为“悬在头上的一把剑”。

        关于会见权,修正案草案规定,律师会见当事人,除个别情况外,不需批准;关于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草案规定,此类案件由异地侦查机关办理。“不需批准”,将让律师会见“畅通无阻”;而“异地办理”也将打消他们“和公权机关‘唱对台戏’,会不会被报复”的疑虑。

        把曾办过刑事案件却“愤而告别”的老律师“拉回”刑事诉讼,让仍在刑事诉讼门外徘徊的新律师尽快“入门”,如果此次刑诉法修订能收获这样的“副产品”,对中国法治来说,善莫大焉。

        (《检察日报》3.10 李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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