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先生在10多年前就到上海某派出所申请改名为沈某,派出所在他的户口本上增加沈某为别名。此后10多年时间,沈先生在文件和通信中一直使用沈某为其姓名。如今,他在中医生命科学研究中有重大发现,为使研究取得的成果不与姓名脱节,去年6月13日,沈先生向上海某区公安分局提出申请,要求更名为沈某,并将更改的姓名落实到身份证上,但其要求未获得满足。
沈先生一纸诉状将当地公安分局告至上海徐汇区法院。不久前,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沈先生的诉请。
法院认为,根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上海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一)父母离婚、再婚的;(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三)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的;(四)名字的谐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六)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沈先生称其情况特殊,符合上述条款第六项关于有其他特殊原因的规定,但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沈先生要求变更姓名的事实和理由不充分,被告未准予其申请于法有据。
(《上海法治报》2.14沈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