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先生原是广州某公司勤杂工。2010年5月10日8时左右,他回到公司打考勤卡后,到公司二楼食堂吃早餐,在用餐期间突发疾病晕倒,随即不治。人社局认定其为工伤。但白云区法院一审认为,麦先生死亡当日按照公司的考勤规定,按时打卡上班后,才来到公司附设的食堂吃早餐,这是公司为职工提供的福利,进食早餐也是职工的正常生理需要。人社局认定死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属于工伤,符合立法原意,白云法院判决维持工伤认定。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广州中院审理认为,在工作时间或者工作时间前后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单位的更衣室、食堂、厕所等均属于工作岗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为工伤。
(《广州日报》2.16刘晓星 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