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是一家跻身世界500强的外资企业,最近公司总部需招用一位前台小姐,莉莉在众多应聘者中脱颖而出。她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目前正处在试用期阶段。
莉莉上岗一个多月以来,同事们觉得她人勤快,业务能力强,就是口中总有股浓烈的大蒜味让人受不了。原来莉莉在农村老家时,习惯于早上喝羊肉汤泡馍,嚼几个生蒜头,真香。中午拍个黄瓜,整个拉皮,咬口大蒜,特棒。晚上来碗羊肉面条,来几粒大蒜,真来劲!
尽管她现在已是高档写字楼里的“奥菲斯小姐”,但是这个吃大蒜的积习难改。公司主管曾几次向她指出,她当面表示接受意见,实际上却照吃不误,只不过在上班时嚼上一粒口香糖。她以为这样就能去除口中的异味,其实不然,不少来公司拜访的客户都对她“敬而远之”。
公司终于决定,在她的试用期期满之前,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她解除劳动合同。莉莉感到很委屈:难道吃大蒜也违法吗?
一般来说,个人饮食属于员工的人身自由,但是对于前台接待这样的礼仪性岗位,公司设定一些特殊要求也无可厚非。但是公司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聘莉莉,首先在公司制定的录用条件中需有相关条款,如“上班前不吃有异味的食物(如大蒜、槟榔等)以保证口腔清洁,口气清新”。其次,公司还应将这些录用条件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公司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由于案例中的公司没有将相关条款列为录用条件,更没有让莉莉签收过有关文件,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公司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聘。
(《新民晚报》2.12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