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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1年12月29日 星期四

    卖假名牌竟被判“天价罚金”

    《 文摘报 》( 2011年12月29日   03 版)

        2010年8月,湖南省桂阳县农民李清在亲友帮助下开始做服装生意,他在郴州市富民市场租赁了一个店铺经营羊毛衫。当年12月15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公安局经侦支队派人来店铺将李清等人抓走,并扣押店内全部服装和销售用电脑,理由是“涉嫌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罪”。2011年9月21日,内蒙古鄂尔多斯中院以李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151万元。

        2151万元的“天价罚金”是如何折算出来的呢?

        据鄂尔多斯中院的判决书显示:警方在李清店内扣押吊牌价每件为2180元的假冒“鄂尔多斯”羊毛衫,共计4351件;吊牌价每件为1680元的假冒“鄂尔多斯”羊毛衫17403件;吊牌价每件为968元的假冒“恒源祥”羊毛衫4433件,三项相加共计26187件,吊牌标价共计4300多万元。这被法院认定为“非法经营数额”。最终,李清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151万元。

        法院是按照43013364元的“非法经营数额”对半折算出来的罚金数。

        判决结果出来后,天价罚金引发争议。李清的辩护律师王福奎说,这个吊牌价比市场平均售价多出十倍之多。其向法院提交了李清的销售光盘,光盘记载了李清销售的鄂尔多斯羊毛衫价格分别为100元、120元和150元,李清在网上销售的平均价是147.54元。王福奎的辩护意见,鄂尔多斯中院没有采纳。法院认为,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金额无法查清,因此适用“吊牌标价”。

        天价罚金还涉及案件定性问题。王福奎说,“所有的制假程序在桐乡就已完成”,李清只是销售,因此不应按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而应按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定罪。而且,因为一些商品没有销售,就存在“犯罪未遂”的情况,应从轻处罚。王福奎说,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4个月来,李清只卖出400多件,销售额总共才6万余元,获利1万元左右,被罚2151万元并不合适。

        (《南方都市报》12.16 王世宇)

        另据新华报业网最新报道,12月26日,内蒙古高级法院已经撤销鄂尔多斯中级法院的判决,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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