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4日,王某接到房东闫某的电话,得知马某怀疑其6岁的女儿燕燕拿她的东西,遂赶往事发地与马某理论,在此过程中,王某一时情急,未问清缘由便动手打了女儿。经人劝解后,王某领着女儿回租住房。途经楼梯时,王某询问女儿到底有没有偷马某的鞋子,将鞋子丢到什么地方去了。女儿哭着说没有拿。在王某动手打了女儿并一再追问之下,女儿才说已将鞋子丢进垃圾堆了。王某便下楼寻找,快到楼底时,王某突然听见“咚”的一声,发现其女儿已经坠地,人事不省。王某马上抱起女儿往医院跑,终因伤势过重,不幸身亡。
王某认为,马某在没有任何依据的前提下,在公众场合散布女儿偷其东西的谣言,损害了女儿的名誉,给其幼小的心灵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和恐惧感,是导致女儿死亡的主要原因。
2011年7月18日,王某夫妇向石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某为自己死去的孩子作出赔偿。
近日,这起名誉权纠纷案,在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马某在燕燕的监护人未在场的情况下,将燕燕拿其东西的情况告知了周围几位居民,属闲来无事拉家常,不存在主观恶意,一般民众不会只凭马某的陈述就认为燕燕有偷盗行为,被告马某的行为不符合侵害名誉权之法定构成要件。
但考虑本案当事人双方均系居住在一个家属院的居民,对于构建和谐的邻里环境均负有相应的义务。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马某对燕燕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10%的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制日报》12.19 刘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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