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8日,农民工谢某在北京海淀区玉泉路小学2号楼加固改造工程中不慎坠落,造成下身瘫痪,大小便失禁。2010年12月6日,他与包工头景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其代他与施工单位协商工伤赔偿事宜,若施工方赔偿数额不足22万元,由景某补齐;若超过22万元,超过部分归景某所有。
结果,谢某因工伤实际获赔50万元,给付了景某28万元。
后来,谢某得知景某在与他签订协议书前已知实际赔偿金额为50万元。此外,景某还曾代他自施工方处领取前期医疗费等相关费用24万元,而实际花费为17万余元。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显失公平。谢某将景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协议书并返还赔偿款28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谢某因工受伤,伤势较重且花费医疗费较多,50万元是施工方基于谢某受伤事实给付的护理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补助、精神抚慰金和医疗费等费用,该笔款项在性质上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虽是真实意思表示,但景某据此取得工伤赔偿款50万元中的28万元,显失公平。
法院基于景某为协调此事付出了劳动,谢某应当支付其报酬。
日前,北京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二人签订的协议书,景某返还谢某工伤赔偿款27万元。宣判后,被告景某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晚报》12.8唐盈盈 马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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