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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1年11月15日 星期二

    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有何不同

    《 文摘报 》( 2011年11月15日   03 版)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或者自然人和企业或者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只要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无精神疾病、可以做出完全真实的意思表示,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下,就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

      当然,法律对于民间借贷行为也有一定的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纠纷受理的前提必须是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若双方发生借款合同纠纷,合同中约定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5倍,那么,4倍以上的部分法律认为无效。

      因此可以说,民间借贷在主体和内容均合法的情形下,是一种合法的投资(对贷款人来说)或者融资(对借款人来说)行为。

      那么,如何区分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呢?首先,应当审查行为人是否具备非法集资类的犯罪特征,具体说来:

      第一,非法性。非法集资类的犯罪,主要违反的是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未经有关国家机关的批准,不具备相关资质。

      第二,面向对象的不特定性。如果集资的行为没有向社会公开,只是在亲朋好友和单位内部吸收资金,这不属于非法集资的概念。

      第三,公开性。比如,民间借贷往往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其他人并不知晓;而非法集资往往是通过媒体宣传、短信平台等,使一些不特定的人通过一个公开的渠道知晓了其融资的行为,并加人投资的行列。

      第四,虚假性或者诱惑性。比如承诺高倍返还本息的方式。

      另外,非法集资人主观上是有故意的,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法律与生活》2011年第11期上 胡庆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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