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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1年11月15日 星期二

    咬人狗该不该处死

    《 文摘报 》( 2011年11月15日   03 版)

      北京密云县张老太诉称,2011年7月,其邻居杨某家的两只狗追逐张老太家的狗至张老太家门口。在关门之际,邻居杨某家的两只狗将张老太的左腿抓伤出血。

      谁知张老太打完狂犬疫苗后要求杨某赔偿损失时,杨某不承认张老太的伤系自己养的狗抓伤,拒绝赔偿损失。张老太遂起诉至法院,除要求杨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外,还强烈要求处死杨某所养的“肇事狗”。

      法官告诉记者,近年来法院受理因宠物引发的官司不少,但要求将肇事狗处死的还是首例。目前这起案件还未开庭审理。

      “依据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和《民法通则》,包括《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看,这个请求是不能获得法律支持的。”律师李伟民从法律角度分析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动物只能作为物来对待,动物并没有民事主体资格。

      记者了解到,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是将动物作为物来看待的。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确定举证责任分配上,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也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

      而2010年7月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明确并加重了宠物饲养者需承担的法律责任。饲养动物的主人,除非自己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都要担责。该法还明确了动物主人无法免责的两种情形,即“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以及“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论受害人是否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晚报》11.9 王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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