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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1年11月15日 星期二

    健力宝奖励冠军的金罐是假的

    《 文摘报 》( 2011年11月15日   03 版)

      日前,1992年巴塞罗那奥运会柔道冠军庄晓岩表示,称近期发现健力宝19年前作为奖励赠给金牌获得者的金易拉罐,如今金店鉴定后称造价就值50元。

      承诺送金易拉罐,结果只是个价值50元的廉价物,冠军们是否可以向健力宝公司维权?如何维权?

      从法律角度上讲,健力宝公司奖给金牌获得者的金易拉罐,是一个赠与合同。通常而言,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实践合同。通俗地说,赠与人不管承诺给受赠人什么东西,受赠人只有实际拿到手的东西才算数,所以,通常而言,不能因为赠与人承诺给受赠人金子,而实际只交给受赠人一块铁,受赠人就以此为由要求赠与人给金子。

      不过,健力宝公司奖给金牌获得者的金易拉罐,恐怕不是一般的赠与合同。当年,健力宝公司大张旗鼓地奖励第25届奥运会金牌获得者,这一方面当然是为企业做广告,另一方面也表明是弘扬国家的体育事业,鼓励更多的人为国争光,这就带有公益性质。而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则是诺成性合同,是当事人进行了承诺就应当履行的合同。因此,庄晓岩有权要求健力宝公司兑现当初的承诺,即应当交付给她金易拉罐。

      退一步说,假设健力宝公司赠与行为不属于公益性质,那么,健力宝公司也应当对因为假金易拉罐而对金牌获得者造成的意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颁布于1999年,而健力宝公司赠与行为发生在1992年,合同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是,这并不妨碍法院根据当时的法律和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判定健力宝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制日报》11.9 杨文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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