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刘某到天津某高校读书。入学3年来,他曾两次看到保卫处贴出处理废弃车的公告:“没人领,就当废铁卖。”当时他就想,与其当废铁卖,不如组装一辆好车,既能部分解决目前的生活状况,也能为其他需车同学解决燃眉之急。
于是,1999年10月22日下午3时多,刘某在学生宿舍楼下的废车堆里组装新车,被巡逻的保卫人员发现,并认定他偷车,将他送至派出所。在派出所经历一个通宵之后,刘某在“偷窃”的笔录上签了字。23日刘某回到学校继续上课。
此后,刘某多次给保卫处和系里写检查、承认错误,并积极参加义务献血和其他各种活动,力图以行动来洗刷自己的“过失”。然而,1999年12月31日,刘某突然被“勒令退学”。
学校的依据是某市《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五)款,“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一次或多次作案价值达100元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此后,在北京庞标律师的帮助下,刘某诉某高校要求撤销退学处分决定的案件,终于被天津市河西法院受理。
案子是立上了,但能不能胜诉还很难说。学校手里有两个“铁证”,一是刘某写的悔过书,二是刘某在派出所接受讯问时的笔录。学校以这两个证据,力图证明刘某的行为就是偷车。
2000年4月10日上午,此案在天津市河西法院开庭。
在法庭上,刘某哽咽中念悔过书,同时,庞标也相继出示了6份证据证明其无辜。
庞标律师认为,即使刘某的行为被界定为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物品价格不明的,应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对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对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而刘某拼一辆车只花20元钱,显然达不到高校管理规定的偷100元以上除名的条件。
最终,案件在法官的调解下,以双方对法院的承诺落下帷幕。
某高校向法院承诺:刘某即日回校上课,正常缴费,正常注册;在刘某毕业之前改变原处分决定,如果变更为新处分,则绝不会出现“偷窃”字样;正常上课,正常毕业,与原班同学同时毕业;所缺课程考试专门安排,所需费用给予减免。
案件撤诉后,刘某返回学校,并顺利毕业。
(《北京晚报》10.19 杨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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