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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1年10月25日 星期二

    鉴宝丢了“宝” 该咋赔

    《 文摘报 》( 2011年10月25日   03 版)

        今年6月16日,收藏爱好者赵先生将一枚A货翡翠挂件、一枚雕“寿星”琥珀把件及一枚“貔貅”琥珀挂件交给北京中检质技金银珠宝质量检验中心鉴定。检验中心用常规仪器鉴定后未能作出判定,需要用大型仪器做进一步检测,恰巧该中心大型仪器坏了,便将这三件物品送至其广州办事处检测。不料此过程中三件藏品丢失。赵先生将检验中心和经手工作人员一起告上法院,索赔5万余元。

        近日,此案在北京西城法院开庭审理。

        由于物品尚未鉴定出价值,如何确定赔偿数额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赵先生说,这三件物品质地精良、做工精细,存在很大的升值空间。因此,他按照购买价格26000余元,加上升值价值15000元,计算出经济损失为41000余元。

        检验中心则认为,赵先生提交的物品发票有问题,怀疑并非是原物发票。最终,检验中心表示,他们愿意赔偿赵先生6000元。

        双方虽然都同意调解,但是在数额上始终达不成一致。最终法院征得双方同意,给各方3天时间协商。

        (《京华时报》10.19 孙思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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