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为了老父亲留下的一间房子,姐姐和母亲向法院起诉,要求对遗产法定继承。之后,法院判决房屋产权由母亲和妹妹按份共有,母亲拥有其中的7/12,妹妹则占5/12。母亲和妹妹各付姐姐2.91万元房屋折价款。
判决生效后不久,母亲所在的单位指定姐姐当母亲的监护人,妹妹没有提出异议。此后,姐姐以监护人的身份为母亲管起了房产证和户口簿。今年上半年,妹妹向法院起诉,以自己是房屋的产权人及户口在册人为由,要求姐姐归还房屋的产权证和户口簿。
上海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母亲作为户主、实际居住人,对房屋的共有份额大于妹妹,应由母亲持有户口簿、房产证。妹妹需要使用时,母亲应当给予配合。姐姐作为母亲的监护人,依监护权对母亲的财产有保管的权利和义务,并不构成对妹妹共有权的妨害。日前,上海市二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的终审判决。
(《新民晚报》9.13 汪汝珏 宋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