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去世后,妻子吴女士将女儿告上了法庭,要求依法分割刘先生的遗产,并称因女儿未尽赡养义务,对女儿应当不分财产。
法官了解到,刘先生夫妻单独居住,平时由儿子照顾生活。刘先生身体非常不好,经常生病住院,病重期间均由儿子、儿媳看护,女儿从未前去探望,也不和父母联系。刘先生和吴女士曾在报纸上刊登寻人启事,希望女儿回家看看父亲,但直到刘先生去世的那一刻都没能见到女儿。
女儿称,她知道父亲生病住院的事情,但不知道父亲住院的医院以及病房号,无法去看望父亲。父亲去世时,她没有在场,也没有参加葬礼,葬礼是后来听别人说的。
女儿的行为令吴女士非常伤心,因此吴女士强烈要求法院不要将刘先生的遗产分配给女儿刘某。
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女儿刘某未对其父亲尽到作为女儿应尽的赡养义务,情节严重,不仅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也违背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伦理道德,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判决,女儿刘某不能继承遗产。
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四种情况可丧失继承权,其中包括“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法”第十三条还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而“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这里的扶养包括赡养。
法官认为,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不只是对遗产分割的处理,更折射出了我国法律对于社会伦理、道德的尊重。
(《北京晚报》9.15 王蔷 江锦莲 卢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