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同意北京市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之前已有一个“教育费附加”,这是自1986年7月1日起在全国各地统一征收的,征收对象同样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标准是实际缴税额的3%。
无论是征收教育费附加还是地方教育附加,都是为了筹措教育经费,以期到2012年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占GDP比重达到4%。4%这个目标自1993年提出,至今没有实现。但是,靠增加收费实现教育投入4%的目标,这种方式值得商榷。
首先,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虽然名称上有所差异,但实质是一样的,显然属于重复收费。
其次,实现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占GDP比重4%这个目标有两种途径,一是向民众多收税费,二是在不加重民众负担的前提下,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向教育投入倾斜。就财政实力而言,去年我国财政收入达到8万多亿元,今年财政收入预计将超过10万亿元。政府手里并不是没有钱,关键是钱怎么花,往哪里投。
再次,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依据仅仅是财政部的一个通知,其合法性、正当性令人怀疑。
(《中国经济时报》8.18 晏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