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入法让许多法律人望穿秋水。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次大修时,围绕此项原则的“入法”还是“不入法”,争议激烈。《刑事诉讼法》第二次大修在即,著名法学家陈光中教授透露,“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有望写入修正案。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拒绝陈述的权利。
作为传统的“自证清白”源于何处,已不可考,但我们知道,它在国人心中浸淫日久,根深蒂固。连在古龙的小说中,不管是陆小凤还是楚留香,只要被怀疑为罪案的主谋,那就只有去寻找真凶来洗脱自己的冤屈。换言之,被怀疑者要脱离苦海,就得自证清白,而绝不能保持沉默。
很多时候,“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让警察显得很狼狈,甚至让坏人嚣张、让受害人含冤泣血、让众望的正义委屈沉沦。但就是这样一条极不利于警方的规则,却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并成为公认的国际司法准则。
一个总在期待嫌疑人自证其罪的司法制度是无法杜绝冤狱的。近年来轰动一时的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等,莫不如是。他们之所以能平冤昭雪,仍然只能被动地等到真凶落网或受害人“死而复生”,方才证明了自己的清白。这样的冤狱,与这样的平冤过程,绝不仅仅是个别司法人员的悲哀,更是一种制度的悲哀。
制度缺陷只能通过制度的改良来弥补。15年前,我们已经错过了一次机会,不能再失去又一个15年。
(《羊城晚报》8.18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