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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1年07月28日 星期四

    消费者维权门槛应该降低

    《 文摘报 》( 2011年07月28日   06 版)

        从三聚氰胺奶粉,到染色馒头,再到达芬奇家具,消费者无论消费能力强弱,都屡屡受骗受害。若要真正启动民间的自发维权,对无良商人“森严壁垒,众志成城”,有两个重要前提,一是惩罚性赔偿;二是集团诉讼制度。

        首先,要调动消费者维权积极性,震慑不法商人,提高违法成本,高额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必需的。

        按普通法理,赔偿即是对有形、可度量损失的补偿,但案件标的可能就是一包奶粉。我国《侵权责任法》首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该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虽然,目前法律还只限定在致人伤亡等严重情况,但如果司法机关敢为天下先,选择合适案件做出“天价”赔偿判决,对那些长期恶意隐瞒产品缺陷、罔顾消费者安全的商家,课以重金赔偿,就可激活这个制度。

        其次,是集体诉讼制度。通常意义上,“集体诉讼制度”是弱势群体维权的成熟手段,被誉为“有史以来社会功用最大的救济方式”。我国目前虽然没有“集体诉讼”制度,但有与此相近的“代表人诉讼”。从司法实践看,证券案件的集体诉讼已方兴未艾,最高法也发布司法解释予以规范支持,注册会计师、证券公司的相关人员也感受到了压力。震慑效力是很明显的。

        一旦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出现问题,除了期待政府部门的监管,还需要降低消费者的维权门槛,要让消费者的维权更有力量、更有组织。

        (《东方早报》7.20 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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