鸣笛吓倒醉汉
2011年1月24日下午,江苏省连云港某运输有限公司刘易鹏驾驶着单位的重型挂车,从沭阳回东海。14时许,他驾车沿沭阳县湖潼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沭阳县华冲镇经堂村时,见前方50余米处有一男子骑着电动自行车同方向行驶,左右摇晃,歪歪扭扭,刘易鹏试图慢速从他侧面超越。可是,由于此段路宽只有7.5米,加之电动自行车晃晃悠悠,距离骑车男子约20米处,刘易鹏鸣笛警示。
谁知,汽笛一声划过,骑车男子连同电动自行车即摔倒在马路边。刘易鹏下车来到男子面前。只见男子趴在地上,满脸都是血,还有一股强烈的酒气扑面而来。
经人报警,10多分钟后,120救护车和交警赶到现场,120救护车把受伤的男子送到医院救治。民警对现场展开勘察。因为只有刘易鹏一人在场,没人能够证明人不是他撞的,刘易鹏的车上又没有明显的痕迹,警方决定对刘易鹏驾驶的货车予以暂扣。
遭遇索赔
2011年1月29日,沭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此案调解无效作出终结决定: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无法证实该起事故的形成原因。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刘易鹏通过民警了解到,受伤的醉汉名叫杜晓毅(当天晚上,经抽血测定,杜晓毅血液乙醇含量为129mg/100ml,达到醉酒程度)。经沭阳县人民医院诊断,杜晓毅的伤情为重型颅脑损伤、脑挫裂伤等,住院花费了5万余元。
此后,杜晓毅以刘易鹏突然鸣笛将他惊吓摔倒造成重伤为由,要求刘易鹏赔偿他经济损失6万元。刘易鹏认为,自己驾车鸣笛提醒行人注意安全,没有过错,且他驾车没有碰到杜晓毅,杜晓毅受伤完全是由于自己醉酒骑车自行摔倒所致。为此,刘易鹏拒绝杜晓毅的赔偿要求。
2011年1月31日,杜晓毅在与刘易鹏多次交涉未果后,将驾驶员所在单位连云港运输公司和货车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告上了沭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本起事故中,杜晓毅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具有高度危险性,因此,杜晓毅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在此次事故中,未发现刘易鹏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中鸣笛是有过错的违法行为,刘易鹏无责任。
由于连云港运输公司的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限额内赔偿,余款由连云港运输公司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2011年6月1日,法院一审判决,杜晓毅因此次事故而发生的共计约6万元的费用中,由保险公司赔偿9370.38元,连云港运输公司赔偿4978.93元。
驾车鸣笛,提醒行人注意避让,这是每一位驾驶员应当遵守的交通规则,因此,一般情况下,驾驶员对这种行为不承担过错责任,问题是,行人在路上正常行走,一般情况下也是没有过错的。如果因汽车笛声惊吓而摔倒致伤亡,还要自行承担全部后果,也有失公允。在这种情况下,就应适用公平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因伤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不过,驾驶员在驾车(特别是重型车型)过程中,千万不能随心所欲鸣笛,以最大限度避免行人受到惊吓。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检察风云》2011年第14期 江中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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