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5年初开始,王阿姨在上海严家做保姆,负责照顾严阿婆的生活起居,直至2007年底辞职离开。时隔三年后,严阿婆的三个子女竟找上门来,称王阿姨在严家做保姆期间骗了严阿婆7万元钱。
因被主人家子女怀疑骗取其母亲钱财,王阿姨终日被各种谣言、猜测包围,这给她的精神造成了打击。
王阿姨将严家三兄妹告上法庭,请求判决赔偿精神损害费等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阿姨要求三被告承担侵权责任,首先必需证明三被告实施了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其名誉权的行为。严家三兄妹仅是应母亲的要求,在严阿婆家中与王阿姨就钱款事宜进行核实、对质,经110调处后,三兄妹没有在小区内或其他公共场所大肆宣扬或以其他方式丑化王阿姨的人格。鉴于原告王阿姨未能举证证明三被告实施了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上海嘉定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王阿姨不服提起上诉。日前,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新民晚报》7.19 陈丽 郭剑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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