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李小姐入职某上海国际货运公司担任操作员。去年6月,公司与李小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月10日起,李小姐接连向公司请病假,病因先后为扁桃体炎、腰部扭伤、耳痛、腰部软组织挫伤以及睡眠障碍等。7月下旬,公司提出派行政人员陪同李小姐到指定医院复查,以确定病情的真实性,李小姐没有同意。后来,货运公司以旷工为由将李小姐解雇,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
今年1月,货运公司向上海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长宁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货运公司的诉讼请求;货运公司应支付李小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32万元,并支付病假工资1112元。
本案审判长娄嬿表示,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不得任意解除。
本案中,货运公司因李小姐连续病假进而对其病情产生怀疑,要求在公司行政人员陪同下去指定医院核查病情,这一要求于情于法都不符合。李小姐明确拒绝后,货运公司以“无法认可未在公司行政人员陪同下赴指定医院开具《疾病证明单》”为由,将李小姐病假期间视为旷工,这一做法同样没有法律依据,也与事实不相符合。货运公司据此解除与李小姐的劳动合同,该解除行为具有违法性,货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法治报》7.11章伟聪 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