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郭大爷80多岁了,与老伴一共生有6个子女,早年夫妻俩获得了一套拆迁安置房屋。1999年郭大爷的老伴去世。2003年郭大爷用1万多元买下该房,并取得了产权(含夫妻二人的工龄补贴优惠因素)。如今,郭大爷在其他五个子女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房过户给大女儿,家庭成员之间由此产生了激烈矛盾。
郭大爷之所以将房屋过户给大女儿,是因为他觉得拆迁安置时,其他五个子女也各自获得一套,只有大女儿由于出嫁户口迁出,所以未分得房屋。而且他认为,只有大女儿对自己最好。
郭大爷的大女儿说,她每天一个电话嘘寒问暖,经常去陪老人聊天。房子自己不主动要,如果老人给,就接受。
其他五个子女却认为,他们五人才真正是对老人尽孝了:给老人买了空调;逢年过节、老父亲生日,都是又买鱼又买肉,而大姐每次都是两手空空;他们五个经常半夜送老人上医院等。对于老人的房子,绝不能只给大姐一人。
北京律师李诗怀认为,子女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赡养不仅仅是指物质方面的赡养,同时也包括精神方面的赡养。
在本案中,郭大爷的大女儿与其他五个子女相比,在物质上对郭大爷付出得少一些,在精神上的慰藉多一些。而精神慰藉同样是赡养义务的一种表现形式。值得注意的是,郭大爷自认为大女儿对他最好,尽了最多的赡养义务,他愿意将房产过户给大女儿。而事实上,郭大爷如何处分该房产,与对遗产进行继承分割的原则不一样,并不是说哪个子女尽了最多的赡养义务,郭大爷就应该把房子给谁。而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北京晚报》7.13 林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