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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1年06月14日 星期二

    遇惊吓跌倒流产,能否要求赔偿

    《 文摘报 》( 2011年06月14日   03 版)

        “五一”节前夕,丈夫开着摩托车带我去县医院做孕期检查,返回途中直行通过一个路口时,一辆小轿车突然抢道。丈夫猛地拐弯避让,我们连人带车摔倒在路边,交警认定轿车主人负全责。回家后我出现了“先兆流产”,没能保住胎儿。我能起诉小车的车主,要求他给付胎儿死亡赔偿金吗?

        【律师解答】:

        获得死亡赔偿金有一个前提,就是死亡的人在法律上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尚未出生,尚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不过,虽然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无法满足,车主还是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车主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你流产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精神损害抚慰金。

        (《中国妇女》2011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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