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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1年06月14日 星期二

    扑朔迷离的死亡保险索赔案

    《 文摘报 》( 2011年06月14日   03 版)

        五家保险公司联手报案

        2008年3月14日晚,江苏淮安市民余全亮突然跌倒在自家卫生间的水泥台阶上,昏迷了。忙乱中,余全亮家的房客袁文法、孙明明一起将余全亮送往淮阴医院。值班医生朱海波检查后,确认病人瞳孔散大、心跳停止,于是当场宣布死亡,随后出具了死亡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死亡原因为“猝死”。

        两天后(3月16日),家人将余全亮尸体火化后安葬。

        由于死者和妻子李小璐在半年多前先后购买了5家保险公司的22份保险,2008年5月16日,死者亲属遂向不同的保险公司报案申请理赔。

        2008年6月5日,淮安市保险协会向淮安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发函称:“我会于5月29日以来陆续接到平安人寿、中华联合等五家保险公司反映:投保人李小璐在2007年7月到12月间为其夫余全亮投保22份保险,保险金额达136.2万元。”他们认为,由于投保时间集中,数额较大,有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癫病病史的嫌疑,投保人李小璐可能有恶意投保诈骗行为。请求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公安机关经过初步调查询问后,确认此案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

        亡者妻子一审胜诉

        2008年8月25日,因为索赔遭拒,余全亮的妻子李小璐首先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人寿保险公司支付人身意外死亡保险金额65万多元。

        对于原告的起诉,被告人寿保险公司认为余全亮系带病投保,现在也并无证据证明余全亮的死因是意外,因此人寿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理赔责任。

        淮安市清河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余全亮于2008年3月14日晚死亡、3月16日火化,其死亡原因目前只能根据当时的证人证言进行判断,证人袁文法到庭陈述了余全亮死亡的经过情况,证实余全亮在自家卫生间滑倒,后脑勺跌在水泥台阶上。按一般理解属于意外,与条款中解释的意外伤害险的内容也不相冲突。庭审中被告辩称的“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而颅脑外伤死亡就属于意外伤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008年12月18日,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人寿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小璐支付保险赔偿款500380.2元;二、被告人寿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向死者亲属父母两人、子女三人支付保险赔偿款30333.3元。

        人寿保险公司不服,向淮安中院提起上诉。

        不利后果谁该承担

        能否确认死者是意外死亡呢?

        法院认为,本案被保险人余全亮死亡原因不明,因而无法确定是否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由于余全亮的遗体已经火化,本案客观上亦已无法查清其死亡的真正原因。在死因不明的情况下,本案的败诉责任应由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即保险人——人寿保险公司承担。

        本案的保险合同是由具备专业知识的上诉人——人寿保险公司制作,应内容完整且有利于合同履行,包括有利于查清保险事故的原因、性质进而明确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在发生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死者本身就是确定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害程度的关键因素。

        2010年4月3日,淮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风云》2011年第11期 杨维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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