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聘登记表≠劳动合同
2010年5月8日,一家公司到欧阳所在的大学招聘文秘,欧阳遂根据招聘人员要求填写了应聘登记表。三天后,公司电话通知欧阳被录用。15日,欧阳正式进入公司上班,但两个月后公司要求欧阳走人。欧阳认为应聘登记表等同于劳动合同,公司并不具备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提起了诉讼。
【法官说法】法院并没有判令公司行为违法。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而应聘登记表只是公司为了了解欧阳情况的一种途径,不是劳动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因而不能认为是劳动合同。
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
2010年6月,李欣在校园招聘中被一家公司录用后,公司向李欣发放了录用通知书。一周后,李欣持录用通知书到公司工作。2010年7月底,公司要求李欣离开。李欣认为,公司的录用通知书涵盖了劳动合同所需的内容,其效力等同于劳动合同,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法院驳回了李欣的诉讼请求。录用通知书和劳动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想与特定对象建立劳动关系的单方意思表示,劳动合同则表明彼此已经确立劳动关系。在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的约定有冲突时,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依据。
(《法制周报》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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