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有上访经历,因为与领导发生争执,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护士郭俊梅被鉴定为偏执性精神障碍患者,并被调离岗位、建议治疗。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在历经9个月的延期审理后,一审判决郭俊梅胜诉,一名普通的护士用“秋菊”般的勇气讨回了自己的名誉。
对于不断发生的“被精神病”个案,我们首先需要谴责的当然是其背后“垂帘听政”的公权,正是它们翻云覆雨将“精神病”当作打击异己的“帽子”随意乱扣。同样需要反思的是,那些在精神病收治中起着“一言九鼎”关键作用的医生,难道就没有责任?本案中做出精神病诊断的康宁医院及该院精神病学主任医师高北陵,法院判决不承担法律责任。
仅一次谈话就做出精神病诊断,这里当然有医生的职业道德问题。在以往的“被精神病”事件中,我不知道那些出具精神病结论的医生到底出于什么样的心态?但是很显然,公民有“不被鉴定为精神病”的权利。这种权利的保障,不应当仅仅寄希望于医生的道德救赎。如果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制,如果医生可以对自己的诊断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那么,或在各种压力下,或在讨好上司的心理作用下,或在利益驱动下,很难确保医生不成为挫伤公民权利的工具。
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治疗行为,是公民权利的大敌。正如表示继续上诉的郭俊梅所言,“作为医疗鉴定的专家,她的话一字千金,她的每一句话都应该对社会负责”。这只是一个社会常识,这也应当成为一个司法常识。责任之所在,法治之所系。
(《京华时报》5.10 傅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