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北京市政府规定,“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五年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这项政策的本意是禁止外地投机客到北京市从事房地产投机活动,但这样做在客观上限制了外地居民基本的民事权利。
笔者认为,这项规定首先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规定。上述两法反复禁止地方政府采用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等方式,限制正常的经营活动;而限制外地居民到北京市购买住房,正是一种法律禁止的行为。
其次,北京市宏观调控政策违反了我国纳税人平等原则。消费者在北京市购买商品,经营者在北京市从事交易活动,都是法律意义上的纳税人。要求外地购房者必须出示“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不仅是对外地人的歧视性规定,也是对其他纳税人的歧视性规定。
再次,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建立全国统一个人社会保障体系的大背景下,要求在北京市购买商品房必须“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这破坏了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
解决我国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的问题,无非有两种方式:一是增加供给,一是抑制不合理需求。北京市的问题就在于,投资性需求过于旺盛,而消费性需求不能得到满足。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是增加社会保障性住房供给,千方百计满足居民基本的保障性住房需要。对于投资性需求或者投机性需求,政府完全可以通过征收房产税的方式加以宏观调控。
房地产市场中出现的问题,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政府过于追求经济发展速度,片面依赖房地产经济造成的。如果能够改弦更张,把大量土地用于增加保障性住房,就可以有效解决住房供给中存在的问题。
(《同舟共进》2011年第5期 乔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