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京报》报道,住建部等16个部委表示将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应该承认,通过经济手段有利于减少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是一项事关公共利益的公共事务,其主要费用理应由财政承担,再让已纳税居民支付费用,无法体现对纳税人权利的应有尊重。
另外,收费标准应听证。住建部等16个部委提出,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政府根据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然而,居民支付比重和财政支出比重是显而易见的此消彼长的关系。由地方城市政府单方制订收费标准,极易造成政府责任转嫁与收费标准制定过高现象。
实行收费制度后,广大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无疑又将增加一笔经济支出,与此同时,居民收入增长速度却相对缓慢,而整体物价又呈现较快上涨态势。所以,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须以避免过度加重居民经济负担与保障民生为前提。同时,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强化对商品过度包装行为的整治力度。既有利于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的无害处理率,又保障民生。
(《经济参考报》4.28 魏文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