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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1年03月15日 星期二

    离婚后按揭房产分割女性更需小心

    《 文摘报 》( 2011年03月15日   03 版)

        来自重庆的晓枫(化名)2007年与在广州一家外资企业工作的李健(化名)登记结婚。2010年,晓枫向广州市黄埔区法院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分割财产。

        婚前,李健以按揭贷款的形式购买一套价值20万元的房产,其中按揭贷款13万元,并于2004年8月取得房产证。晓枫主张,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共63027.23元,李健应当返还一半给她,另外房屋增值部分也应当依法分割。

        但李健表示,2007年登记结婚当天,他的供楼银行账户余额为116429.1元,足够偿还剩余贷款,并不存在夫妻共同偿还房贷的情形。对于房产目前的市场价值60万元,两人则达成一致意见。

        由于李健事先在供楼银行账户上存了足够还清贷款的钱,晓枫是否参与共同偿还贷款成为案件的焦点。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房产确为李健在婚前购买,应属于李健的婚前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也属于其婚前个人债务。虽然李健提出婚后的按揭款是用其个人的婚前存款偿还的,其还贷账户从登记结婚后到还清贷款期间,却有几次大笔存取款记录,无法分清是婚前存款还是婚后收入;且晓枫并未举证说明与李健有婚前存款还贷的约定,应认定二人存在婚后共同还款行为,对已归还贷款中属于晓枫的清偿部分,李健当予以返还一半。

        而对于房产价值40万元的增值部分,法院则认定,晓枫、李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参与偿还房屋按揭贷款,应对增值部分进行分割,由李健对晓枫作出适当补偿。

        法律人士指出,由于按揭房产的分割涉及物权法、房产法,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又均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这些法律上的“灰色地带”不仅在司法实践上导致了“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尴尬,也使部分处于弱势的女性群体面临“维权困境”。

        由于很多妇女不掌握、不了解家庭的财产和债务情况,她们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法院建议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青年,要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还应注意保存还款的证据,如银行转账单、入账单等,即使以后起了纠纷,也能成为参与还贷的有力证据。

        (《新华每日电讯》3.9 毛一竹 赖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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