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起,盛女士就职于宝姿公司上海徐汇门店。2007年5月,盛女士经医院诊断怀孕,翌年1月生育一子,后提出延长哺乳假期。2009年3月1日,盛女士收到宝姿公司发出的一份书面《开除通知书》,双方遂起争端,盛女士提起诉讼。
徐汇区法院认为,盛女士向公司申请了哺乳假,公司未及时答复,这段时间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默许了原告的申请。因此,被告应支付这一期间的哺乳假工资。日前,法院判决,被告世纪宝姿服装公司应支付原告盛女士哺乳假工资37623.95元、生育生活津贴差额12803.52元、病假工资14557.86元、疾病救济费10842.59元和延误退工损失6600元。
(《新民晚报》3.8 袁玮 侯荣康 田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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