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女士与张先生2007年登记结婚。孩子出生后,女方为照顾家庭辞了工作。杨女士却发现自己每花一分钱都要经过丈夫的同意与严格审核,这给杨女士精神上造成极大伤害。杨女士起诉离婚,并要求张先生支付损害赔偿金。张先生却认为这是合情合理的,因为钱是自己挣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导致夫妻双方离婚的,无过错方才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一是重婚的;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很明显,杨女士的遭遇不属于上述的第一种和第二种,如果杨女士想获得损害赔偿金就得证明张先生对其实施的经济控制行为属于家庭暴力。而我国的相关司法解释将家庭暴力定义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根据该解释的定义,张先生对杨女士经济控制的行为很难被认定为家庭暴力,因此法院没有支持杨女士的诉讼请求。
(《北京日报》3.2 姚媛)

上一版


缩小
全文复制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