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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1年02月22日 星期二

    群发短信 有罪?无罪?

    《 文摘报 》( 2011年02月22日   03 版)

        近日,4名男青年因为擅自群发手机短信走上被告席。

        北京西城检察院的起诉书中认定,向某为周某、邵某、徐某三人发送各类信息,经营额达34万余元,周某与邵某的经营数额为20万余元,徐某30万元。这4人都没有获得群发短信这一电信增值业务的特许经营资质。

        按照《电信条例》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个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4人在没有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经营数额达到非法经营罪的追诉标准,应构成非法经营罪。

        向某的辩护律师称,司法解释列举了很多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行为,却没有将群发短信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中。而且《电信条例》、《广告法》等其他法律法规都没有提到要追究群发短信的刑事责任。因此,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司法解释缺失的问题,检察官表示,非法经营罪中有一条“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4名被告人无经营许可非法经营群发短信业务,达到一定数额,就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条件。

        (《北京晚报》2.15 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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