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前,我与刘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某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转让给我。我付清60万元房款后,才得知刘某因还债,早在半年前就已经将该房抵押给了李某。现李某以抵押在先,我与刘某的房屋买卖影响其权利实现为由,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我与刘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已经明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即如果抵押人的出卖行为会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其转让行为会因为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而无效。
但这并非无法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中有一个但书规定,即“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因此,只要你愿意代替刘某向李某清偿全部的剩余借款本息,你与刘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也就有效,但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你也由此获得向刘某的追偿权。
(《工人日报》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