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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1年02月17日 星期四

    “暂行条例”还要“暂行”多久

    《 文摘报 》( 2011年02月17日   01 版)

        我国目前施行的16种税收,除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两税种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外,另外1个税种是国务院“条例”,还有13个是国务院“暂行条例”,其中最长的一个是车船税,有近50年的“暂行”历史。

        其他“暂行条例”还有:增值税,暂行了28年;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26年;房产税,暂行25年;耕地占用税,暂行24年;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别暂行23年;消费税和营业税,分别暂行18年;资源税和土地增值税,均暂行17年;契税暂行了14年;车辆购置税暂行了10年;进出口关税,系国务院条例,施行7年。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和“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同时,《立法法》也规定,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不过《立法法》也规定“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由于税收是“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必须慎之又慎。1984年至今已有27年,我国的经济、社会、法治环境已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现在有必要讨论是否仍然继续对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有关税收条例”的授权,以及制定将14个国务院涉税的14个条例、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的计划,以达到“及时制定法律”的要求。

        (《中国青年报》2.11 方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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