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低工资规定》第一条明确指出,最低工资制度是一项旨在“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的“保障制度”。然而,在政策执行层面,最低工资制度却可能会造成农民工工资增长的路径依赖,并“遮蔽”了农民工工资增长缺乏长效机制的现实。
最低工资标准原意在于保障劳动者的底线工资,实际上却可能造成一系列难以估计的后果。
首先,最低工资可能为部分企业实行低工资提供了合法性。许多企业把最低工资制度作为企业的分配制度,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企业支付给农民工的基本工资,甚至把最低工资标准拆分为若干部分,以其中的一部分来计算加班费,认为这样做既不违反法律,也降低了劳动成本。由此可见,最低工资无意中为企业实行低工资提供了制度合法性依据。
其次,最低工资可能会抑制集体谈判制度的出台。集体谈判一般由工会代表工人与企业进行,现阶段中国工会仍然隶属于政府,缺乏独立性和代表性,在农民工中覆盖率较为有限,无法代表他们的利益。随着市场经济逐步成熟,政府应该减少对市场与企业的直接干预,将重点放在保障劳动者的底线权益上,并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来平衡劳资双方的力量对比,使双方能够通过集体谈判解决劳资关系问题。
企业应该从观念上转变对最低工资制度的认识,从实践上摆脱对最低工资制度的依赖,还原其社会保障制度的本来面目,并尽快建立农民工工资增长的长效机制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让企业与工人在政府协调下,通过劳资双方的集体谈判来决定工资水平及其增长幅度,这才是长远之计。
(《中国社会科学报》2.1 孙中伟 舒玢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