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岁的杨某在北京某大学中心食堂担任服务领班,负责中心食堂的收银工作。2007年7月一天,杨某利用每次去上级单位财务部上交餐费的机会,在电梯里偷偷将当次应上交的餐费扣下一部分据为己有。此后,杨某又多次截留餐费。后来学校食堂要求餐费上交时附上当日收银明细的电子表格,但杨某修改了收银机器出具的明细表格,平衡了账目。
从2007年下半年到2010年4月间,杨某共贪污中心食堂餐费72万余元。
2010年4月,杨某不辞而别离开了单位,接替杨某工作的同事在核查账目时发现了餐费的巨大亏空。9月,杨某在浙江省杭州市某旅馆办理入住手续时被民警抓获。
11月,检察院以杨某涉嫌贪污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官解析】:
合同工也可以有公务性。杨某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是国有单位合同制工作人员。虽然杨某的工作权限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其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但从杨某所从事的日常业务来看,其工作中的具体行为已具有了一定的公务性。因此,本案中杨某的主体身份应认定为“受国有事业单位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
同时,杨某实施犯罪的手段主要是利用其负责管理中心食堂餐费的工作便利,修改对账表、截留应交餐费贪污公款,符合《刑法》第182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
(《北京日报》2011.1.5 邹劭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