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3-16版中缝)
公告专栏
2026年8月12日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公告
郭勇、郭绿云:
本院受理樊国领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豫0402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
周凡、张俊杰、彭小利、邓梅、张小静、毛远行:
本院受理的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六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黔0113民初5559、5579、5585、5605、5616、562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登报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浙0624破18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上海佳辰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6年7月10日裁定受理绍兴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绍兴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绍兴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6年9月30日前,向绍兴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丽江路111号京新大厦写字楼九楼,联系人:凌苗,泮海波,联系方式:17857690025、15167536756、18158103552】,并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同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绍兴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绍兴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绍兴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占有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依法行使取回权。
本院定于2026年10月12日9时在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召开方式请电联绍兴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本院地址: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泰坦大道85号。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6)浙0282破54号
2026年6月22日,本院根据包彩茵申请,裁定受理宁波派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担任宁波派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宁波派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信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371号紫荆汇办公楼27楼,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728023212,陈嘉盛),债权申报期自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26年8月21日止。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要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申报将依法处置。宁波派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破产清算期间,有关宁波派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宁波派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并提交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以及相关印章。宁波派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6年8月28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机关第十审判庭召开(地址: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支路60号慈溪市人民法院B楼三楼)。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皖0123民初5203号
李荣武: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荣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123民初520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皖0123民初5204号
潘尧: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123民初520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皖0123民初5064号
丁京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南银法巴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丁京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123民初506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皖0123民初5311号
张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传俊与被告张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123民初531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皖0123民初11815号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彭克宏:
本院受理(2026)皖0123民初11815号原告孔建平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彭克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综治中心206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公告
刘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大全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苏0402民初27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公告
刘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德祥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苏0402民初27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公告
刘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大海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苏0402民初27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公告
江苏鼎阜茂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孙茂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安兵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苏0402民初33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402民初6517号
吉玉金、吉永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诉被告吉玉金、吉永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速裁法庭(三)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公告
常州市轩兆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旭飞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苏0402民初39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特此公告。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公告
徐文:
本院受理原告高萍与被告徐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0402民初42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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