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讲堂】
放生作为一种民间传统与宗教习俗,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广泛的群众基础。然而近年来,各种放生活动越来越频繁、规模越来越大,放生动物的种类和数量也越来越多,对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构成了潜在风险,应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历史悠久却不失规矩
放生是一个古老的汉语词汇,其基本含义是把捕获的小动物放掉,使其回归自然。放生的历史渊源可追溯到古代中国的先秦时期,甚至更早。据《列子·说符篇》记载,春秋战国时期的邯郸地区已有正月初一放生的风俗。佛教传入中国后,大力提倡放生,并与中国原有的放生习俗相融合,形成了独特的佛教放生文化。
放生通常被认为是慈悲和善良的表现,它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和爱护。由于古代对外交流有限,无论皇家还是民间,放生的多是本地生物。即使在古代,放生也有规矩。例如,《列子·说符篇》就记载了“周简子正旦放生”的故事。当时,周简子听从门客的建议,禁止民众为了放生而特意捕捉动物。这可谓中国早期关于禁止滥捕滥杀、提倡保护生命的记载。
坚守生态安全红线
不当放生,会打破自然生态系统平衡,危及生态安全。19世纪末,英国殖民者为满足狩猎需求,将欧洲兔子引入澳大利亚放生,导致缺乏天敌的野兔数量疯狂增长,严重破坏了当地的农业生产和自然生态环境,形成的生态浩劫至今仍困扰着澳大利亚。巴西红耳龟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列为100种最危险入侵物种之一,而研究表明,放生是红耳龟进入野外最主要的途径。同样,作为外来物种,被称为“顶级淡水鱼杀手”的鳄雀鳝生性凶猛、缺乏天敌、繁殖能力强,会给水体生态系统带来灭顶之灾,经判断亦是人为放生所致。
盲目放生,可能对人们的健康和安全造成威胁。被放生的动物往往携带疾病或寄生虫,对人类或其他动物造成健康风险。例如,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H5N1可由禽类传给人类。许多地区已发现,放生的鸟类身上携带禽流感病毒,并可能向野生鸟类传播,而且在放生过程中,与鸟类密切接触的放生者感染病毒的风险很高。
此外,放生还可能助长非法猎捕和贩卖野生动物的行为。一些人利用放生的名义非法猎捕、贩卖野生动物,从中谋取利益,不仅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也损害了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
与野化放归有差异
野化放归与放生,虽然都是将动物重新放入自然环境中,但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区别。
野化放归是指将圈养条件下繁育的野生动物重新放入野外环境中,同时需要训练动物恢复行为学和生理学方面某些已经丢失的野生特性。这一过程不仅涉及动物的释放,更重要的是,要确保它们能够在野外环境中生存和繁衍。野化放归通常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它需要对动物进行专门的训练,以帮助它们适应野外生活,并且需要密切监测和管理放归后的动物,以确保其生存状况和生态影响。
相比之下,放生则更侧重于将被捕捉或人工饲养的动物简单地放归自然,并没有强调对动物进行野外生存能力的训练过程。不科学的放生可能导致一系列问题,如动物因不适应野外生活而死亡,或者在放生地造成物种入侵,对本土的野生动物构成威胁,破坏当地的生物多样性。
可见,野化放归与放生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更注重动物的适应能力和生存状况,而后者则更多是一种简单的释放行为。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根据不同的动物和情况选择适当的方式,以确保动物和生态系统的健康和稳定。
既要守法,又要讲科学
放生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时,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放生行为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且需要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如果随意放生野生动物,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我国的刑法和生物安全法也对与放生相关的行为进行了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指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都对放生作出了相关规定,应该严格遵守。
除了守法,做好放生前的科学评估也很重要。一是选择合适的动物。放生的动物应该是健康的,并且能够适应放生地点的环境。二是选择合适的时间和地点。放生的时间应选在气候稳定、阳光充足的时候,如清晨或傍晚,这段时间动物的活动能力强,有利于适应新环境。放生的地点应该是适合动物生存的自然环境。水生动物应放到干净、安全的水域中;陆地动物应放到有食物、水源和栖息地的草原或森林中;飞禽应放到空旷、安静、没有捕猎者威胁的天空中。三是科学装运和放生。在运输过程中,应使用适当的容器装载动物,避免剧烈颠簸、阳光暴晒和雨淋,并尽量保持常温常态运输。在放生时,过程应迅速有效,避免人为因素导致动物受到不必要的痛苦。四是注重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放生动物时,应考虑到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的需要,避免引入外来入侵生物对当地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造成破坏。同时,放生数量要适度,不要超出当地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
此外,还要加大执法监管的力度,包括对外来入侵物种的监管、多部门的联合执法管理,并根据不同地区建立放生清单制度和放生报备制度。
加强放生的公众教育和宣传很重要。包括: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普及,积极引导公众依法放生,让放生者有法律意识;积极引导公众科学放生、文明放生、理性放生,知晓不科学、不合规放生行为的危害性,杜绝放生外来物种,真正实现关爱动物和保护自然的目的;同时,建立放生监督志愿者队伍,形成良好的舆论监督环境和有序的社会监督氛围。
(作者:白加德,系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生物多样性保护研究中心主任;张渊媛,系北京生物多样性保护研究中心副研究员;白 冰,系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资源环境研究所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