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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4年05月11日 星期六

    包容与正直的中国智慧

    作者:张耀 《光明日报》( 2024年05月11日 11版)

      【国学争鸣】  

      先秦诸子百家“一致而百虑,同归而殊涂”、皆“务为治者也”(《史记·太史公自序》),开启了诸子学序幕的老子与孔子也都以天下安治为理想。而天下安治并非一蹴而就,人们为之要处理各种微观、具体的问题,“报怨”的问题便是其中重要一项,因为小怨常随着人们相互的报复而积累成大怨最终导致不可收拾的局面。而老子与孔子早在两千年前便就这一问题提供了不同解决方案,他们为世界所贡献的中国智慧不可忽视。

      “报怨”是先秦两汉的常见词汇,“报”可理解为“回应”,如报恩、报仇即以相应行动回应恩仇,而“怨”义近于“仇”,是指对方有负于我,我有怨仇于对方。关于如何报怨的问题,老子和孔子分别有“报怨以德”和“以直报怨,以德报德”的说法:

      为无为,事无事,味无味。大小多少,报怨以德。图难于其易,为大于其细;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作于细。是以圣人终不为大,故能成其大。夫轻诺必寡信,多易必多难。是以圣人犹难之,故终无难矣。(《老子·第六十三章》)

      或曰:“以德报怨,何如?”子曰:“何以报德?以直报怨,以德报德。”(《论语·宪问》)

      其实,孔老在这一问题上共识大于分歧。他们都想超越社会上流行的“以怨报怨”之行,因为这种行为基于复仇者一己之私愤,常会有过分行径,始作俑者受到惩罚后亦不会知错而是酝酿出更大的恶意,由此形成两方更大的仇恨。但若是“以德报怨”,在儒家看来,这和私愤一样“亦是私”(《朱子语类》卷四十四),因为它有刻意向对方施惠来收买人心的动机,若向仇家泄私愤是肆意妄为,那么对其施私惠则是刻意矫作。如果“德”被这样滥用,又怎能用它来报答对自己有恩德的人呢?故而只能是“以直报怨”,相较于“以怨”或“以德”等手段,“以直”更体现出了一种公正性、袪除了个人意图,因为“直”一方面指行为上坚持具有正当性的准则(此即“举直措诸枉”中的“直”,与“义”相关),另一方面指心中自然而生出合乎正当性的意识(此即“子为父隐”之“直”,与“诚”相关),前一种体现于客观行为规范的“直”可视为“天理”,后一种承载于内在心灵活动的“直”可视为“人情”,“直”作为“天理”与“人情”的统一,绝非基于私意的妄为矫作。

      老子的立场同样是纯然大公而无私意作祟,他所说的“报怨以德”与《论语》中提到的“以德报怨”有所不同,这绝非苟且地以利惠讨好对方,因为《老子》《论语》这两段文字中“德”概念的内涵不完全一致。关于《老子》中“报怨”之“德”的内涵,我们可以从书中第七十九章切入,其中提到:“和大怨,必有馀怨;安可以为善?是以圣人执左契,而不责于人。有德司契,无德司彻。天道无亲,常与善人。”(《老子·第七十九章》)这里指出“怨”无法刻意地去“和”,对方负我而我又施惠拉拢他,即便平复双方之间的怨隙,我心中仍会存有芥蒂(即“余怨”)。故而,老子以“有德司契”这个说法来指引我们,李零教授将此解释为:“有德的人是拿着债券的人”,即“消除怨恨最好的办法是并不责怪对方,让对方欠着自己,就像拿着左契却并不讨债,俗话叫感情放债。”(《人往低处走:〈老子〉天下第一》第八十一章释义)可见,老子的报怨之德其核心在于包容而非以利讨好对方,包容意味着不会将小矛盾激化成大矛盾,这也呼应着第六十三章中所谓“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图难于其易”,即在趁着事情还容易处理而未发展成大难题时就将其化解。其前文的“大小多少”一句亦可理解为将小的事视为大事、将少的情况看作多的情况,亦即要谨慎地对待问题出现的初期、化解相关矛盾,比如以“德”包容有负于我者、消解心中之怨。“包容”体现着老子效法天道、自然无为的宗旨,天地皆以自然规律运行,某些人对天地不敬乃至破坏它,天地不会直接对这些人施加报复,而是仍像往常一样运行着,对这些人依旧是覆之、载之,这种至公而包容的大德正是我们所要取法的。而且我方包容无为的态度亦给对方留了机会,使之止于之前的小错而回归自然常态。相反,若我们逞私忿而妄施报复、结怨益深,会使对方在犯错的路上越走越远,甚至使他认为自己占据道理,最终会铸成不可解决的大难题。可见,无论孔子还是老子都要求要报怨的人能保持“公”的心境而不是妄泄私愤或滥施私惠。

      然而,孔子与老子在“报怨”问题上的具体处理方式毕竟还是有所不同,这种不同折射了两人思想体系的差异,更为我们思考此问题提供了新角度。孔子强调“直”在“报怨”中所发挥的规范作用,即为“报怨”确定适宜的度。至于这个“度”基于何种标准,则取决对“直”的理解,这是《论语》诠释史上很经典的一个问题,就在近期,学界还对此展开过争鸣:张明辉释之为“等值返报”“对等复仇”,刘剑释之为“正直”“直道”(详见《光明日报》2022年3月7日第13版及2022年6月20日第13版)。可见,前者的“度”基于“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公平原则,后者的“度”则基于君子的德行规范,孔子立场可能更偏重后者。无论公平抑或德行,它们都代表着一种是非善恶的标准,而且因为“直”兼具“义”与“诚”两个维度(详见前文),故而这种标准又是直接发自我方内心的。然而,道家则意识到这种标准未必有普遍性,每个人都有自己所理解的“直”,人们若据此报怨,那么在对方看来常是不直、过当的,故而老子理论试图超越世俗所计较的是非、曲直、善恶等问题。当然,老子又并非混淆是非、不辨曲直、颠倒善恶,刻意去混淆、颠倒恰说明观念上有是非善恶等“前识”(《老子·第三十八章》),老子则已然先在认知层面“涤除玄览”并“浑其心”(详见《老子·第十章》及《第四十九章》),不再以是非善恶的框架来认识他人行为,由此形成一种包容的德,即“报怨以德”之“德”。这种德能一视同仁地对待善人与不善人,“善者,吾善之;不善者,吾亦善之,德善”(《老子·第四十九章》),故而,“上德若谷”“建德若偷”(《老子·第四十一章》),上德能像山谷般虚空容物、谦和处下,甚至会被人误认为苟且软弱。可这种对不善者的包容恰恰是得道的体现,因为“道者万物之奥,善人之宝,不善人之所保”(《老子·第六十二章》),体道的圣人“常善救人,故无弃人”,是以“不善人者,善人之资”(《老子·第二十七章》)。当善人通过体道含德来处置与不善者所结之怨时,虽然他不能立刻弥补损失,但老子相信“天道无亲,常与善人”(《老子·第七十九章》),有德的善人给了对方机会,也给了自己机会,“道”最终会给出恰当的回应。

      当然,老子与孔子不同的报怨方式都指向了同一个目的,即达成人与人、国与国之间的安治,而且我们还应看到,在达成安治的过程中,这两种看似对立的方式其实又存在着互补的关系。老子与孔子所推崇的“治”不是由武力强迫来达成的,而是源于人们内心自发、自觉地与他人友善共处,这便要求结怨的双方能由对话沟通达成共识,在内心深处消解怨恨。而促成对话恰是孔老的主张共同旨趣,两者之间的差异亦有互补之效。一方面,前文提到,人们常囿于一己所见之“直”来报怨,这种视野也使结怨双方难以形成对话的空间,而老子的“德”则能淡化人们原有的是非曲直之见,从而打破双方固有的隔阂、为对话开辟更多空间、将冲突控制在最小范围;另一方面,打破隔阂后,对话双方还要构建共识,孔子所推崇的“直”便成为双方共同探索的目标,由此形成被双方都认可的正当原则,助力于双方解决旧怨、预防新怨。可见,孔子的“直”与老子的“德”在相结合后便能促成对话、去怨成治,故而孔老在相遇时便发生过极有历史意义的对话,而之后中国儒道互补的文化也在历史上不断酝酿出各种对话,由此消解怨仇、保障安治、实现了文明恒久不绝的发展,老子、孔子的这些智慧对当今冲突频发的世界显然有着重要意义。

      (作者:张耀,系宁波大学人文与传媒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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