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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2年01月02日 星期日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

    全方位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作者:本报记者 靳昊 《光明日报》( 2022年01月02日 03版)

      202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织密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网,为打击相关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最高法刑一庭庭长何莉介绍,2013年5月,“两高”联合颁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护饮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2015年以来,食品安全法3次对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也进行了修订。同时,随着犯罪分子作案手段不断翻新、新型犯罪层出不穷,司法实践中对相关案件定性和处罚标准存在较大争议。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郭立新介绍,当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呈现三方面新特点:一是非食用物质在食品中被非法使用或滥用;二是通过网络直播、微商等方式层层销售;三是犯罪产业化、链条化趋势明显。要通过提高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成本,确保形成有力震慑。2021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9442人,同比上升21.7%。

      最高法刑一庭副庭长安翱介绍,针对“一老一小”食品安全保护的薄弱环节,《解释》从多方面作出规定。

      《解释》明确,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同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主辅食品,将作为相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五毛食品”泛滥,中小学校园周边往往成为重灾区。《解释》明确规定,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的,作为相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免费体检”“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夸大疗效”……近年来,一些不良商家通过花样繁多的手段,虚构保健食品具有包治百病的神奇疗效,欺骗老年人高价购买。为惩治“保健品坑老”案件,《解释》明确规定,实施此类犯罪,符合诈骗罪规定的,依照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销售的食品不合格,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本报记者 靳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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