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25日电(记者陈鹏)25日,教育部会同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公参民”学校),不得再审批设立新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经协商一致且条件成熟的,可转为公办学校。
《通知》明确“公参民”学校主要包括以下三类: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含具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其他单位、政府国有投资平台、政府发起设立的基金会、国有企业等,下同)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含公办学校以品牌、管理等无形资产参与办学)的义务教育学校。
《通知》中提到,“公参民”学校具有以下四种情形的,转为公办学校:一是公办学校单独举办或者公办学校与其他公有主体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应转为公办学校。二是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经协商一致且条件成熟的,可以转为公办学校。三是既有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公参民”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转为公办学校,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学位、继续办学。四是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不符合“六独立”(即独立法人资格、校园校舍及设备、专任教师队伍、财会核算、招生、毕业证发放)要求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
“公参民”学校可以继续办民办学校应该满足两类条件:由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办学条件符合“六独立”要求;办学条件不符合“六独立”要求,但限期可整改到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