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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1年05月29日 星期六

    以立法关怀群众冷暖

    ——《潍坊市供热条例》诞生记

    作者:范福生 《光明日报》( 2021年05月29日 11版)

        【工作手记】

        冬季城市供热是我国北方城市的重大民生工程,涉及千家万户。山东省潍坊市人大常委会发挥地方立法职能,制定出台了《潍坊市供热条例》。针对群众反映的供热难点、热点,量身定制法规设计,法规起草、审议、修改、发布等各环节都注意组织公众参与、维护群众利益,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选题“准”。选题立项是立法工作的第一步,也是立法为民的起点。近年来,潍坊市“12345”市政便民服务热线接到针对冬季集中供热的群众投诉一直居高不下,社会各界对供热工作的关注度和期望值越来越高。每年参加市两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都会针对供热提出建议和提案。在2019年11月召开的潍坊中心城区采暖季供热保障工作会议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提出要抓紧制定供热条例,做到有法可循。可以说,制定潍坊市自己的供热地方性法规是众望所归。同时,城市供热事项单一,切口小,有利于就具体问题提出针对性强的制度设计,更便于实践中操作实施,是设区的市小切口立法选题的典型代表。

        立场“稳”。民生立法必须站稳群众立场,法规设计必须致力民生改善、解决现实问题。在《潍坊市供热条例》审议修改时,调研组到基层了解到,新小区因入住率不高,申请用热户数达不到规定比例(40%)而导致居民享受不到集中供暖的现象在市区较为普遍,甚至一些居民入住小区3年了还供不上暖。为此条例规定,申请用热户数达不到小区总户数40%的,新建住宅集中交房之日起二个采暖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供热企业补足缺口户数的基础热价的,供热企业必须供热。针对有的群众反映,供热企业因室内温度不达标向用户退还费用不及时,影响用户房产顺利交易的问题,条例明确供热企业应当在采暖期结束后二个月内履行完毕。针对供热工程质量不达标影响供暖效果的群众投诉,条例在明确供热企业对工程质量承担主体责任的同时,又结合潍坊实际,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供热主管部门对工程竣工验收承担监管责任。

        程序“亲民”。在《潍坊市供热条例》制定过程中,潍坊市人大常委会严格落实民主立法、开门立法要求,确保法规重要制度设计、重大决策都经过充分民主酝酿,听取和吸收社会各界群众的意见建议。在起草、司法审查和人大审议阶段,法规草案都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每次至少一个月)。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都进行了反馈或说明,比如按照建筑面积而不是使用面积收取供热费的问题等。在条例制定出台前,先后经过三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在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前,都坚持深入基层开展立法调研,广泛收集民意,听取意见。此外,市人大常委会还将条例历次修改稿送交立法咨询专家组、立法研究服务基地征求意见,委托西南政法大学提出专业修改建议,委托基层立法联系点直接征询广大市民的意见,以保证法规设计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法规表决通过后又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方便人民群众知法、用法、守法。

        自《潍坊市供热条例》施行以来,全市供热依法治理水平有了明显提升,供热用热双方矛盾纠纷大幅减少,市民针对供热的投诉量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70%~80%,市民对供热的满意度显著改善。

        新时代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宗旨,发挥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从民生小事、实事入手,为人民立良法,用良法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推进地方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作者:范福生,系山东省潍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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